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必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为前提,税务代理不是纳税的法定必经程序。税务代理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基于平等的双向选择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委托谁的选择权。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代理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代理,尤其是税务不得强制纳税人实施税务代理,也不能以税务的名义为纳税人*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是否接受委托和接受谁的委托的,对于不愿意接受的委托,有权予以拒绝。
同时,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是税务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税务代理机构也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也要依法纳税。因而,税务代理在执行代理业务的时候,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报酬的收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同时,由于税务代理存在业务竞争的关系,故不允许税务代理人提供无偿代理,以防止税务代理的不正当竞争。
税务代理制度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1.税务代理有利于依法治税;
2.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3.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税务代理的本质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其独立、公正原则就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作为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主体,其从事的具体代理活动不受税务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的实现。
税务代理人在执业中,涉及国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利益关系,因此执业必须是公正的,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税务事宜,绝不能向任何一方倾斜。注册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代理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税务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税务代理行为是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的。
2.税务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有独立意思表示的。
4.税务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
http://cqmingchan.b2b168.com
欢迎来到江北区明灿工商信息咨询服务部网站, 具体地址是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3号20-6,联系人是李向军。
主要经营明灿工商信息咨询服务部专业从事:重庆会计代账、重庆代理记账、重庆执照申请、重庆申请营业执照、重庆工商申请、重庆财务咨询、重庆公司注册、重庆税务代理等业务,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强、欢迎来电咨询!。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重庆代理记账,重庆会计代账,重庆工商申请,重庆营业执照申请,重庆执照申请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